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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條 外國人、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,適用本法。
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,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,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;逾期未達到本 法規定的條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,收繳營業執照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。
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